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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2010-09-16 10:48:00
〖发布日期:2010-09-1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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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

一、县(市、区)

1、县(市、区)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为当地正局级单位,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有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人口3万以下的县(市、区)残联配备由党委、政府任命的专职理事长,机构单独挂牌,办公场所固定,有工作经费以及开展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2、县(市、区)残联要有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人口36万的县(市、区)残联机关编制不少于4人。

3、县(市、区)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4、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5、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

6、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7、理事长提名副理事长,经主席团通过,由政府任命。

8、县(市、区)残联配有残疾人干部。

9、县(市、区)残联成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10、各专门协会委员按残疾类别由本级残联主席团或代表大会中的残疾人工作骨干组成。

11、建立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县(市、区)残联代表大会的每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每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级残联主席团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12、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通过民主直选或招聘形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建立考核、培训、激励、淘汰等机制,提高综合素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补贴。

13、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基础信息数据库(档案),实行残疾人专职委员实名制管理,推行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上岗。

14、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比例不超过20%

15、县(市、区)残联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县(市、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统计列表上墙;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具体翔实,服务项目上墙。

16、县(市、区)残联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综合服务设施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

17、综合服务设施具有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康复、辅助器具、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生活等服务功能,并切实发挥实效。

二、乡(镇、街道)

18、乡(镇、街道)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规格与当地内设机构规格相同,有党委、政府任命的专(兼)职理事长、有明确工作职责和独立办公场所、有行政事业经费和日差办公设备。人口5千以下的有党委、政府任命的专(兼)职理事长,有机构牌子、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工作经费。

19、乡(镇、街道)残联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选聘2名及2名以上专职委员的,残疾人不少于1名。

20、乡(镇、街道)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21、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22、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

23、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24、建立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乡(镇、街道)残联代表大会的每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每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级残联主席团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25、乡(镇、街道)残联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完善服务机制;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统计列表上墙;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具体翔实,服务项目上墙。

26、乡(镇、街道)残联有服务场所,服务场所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能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无障碍设施。

三、村(社区)

27、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残协主席开展工作。500人口以下的村(社区)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联合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区域广阔、人员分散、无法联合选聘专职委员的村(社区),要有人负责残疾人工作。

28、社区残协依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残联函〔2003337号)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残协参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29、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30、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31、社区残协副主席、委员全部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32、村(社区)残协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统计列表上墙;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具体可行,服务项目上墙。

33、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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