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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开发五年规划
2014-11-10 14:47:00
〖发布日期:2014-11-1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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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开发五年规划

 

20132017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不断缩小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扶贫事业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牧区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生活救助和生产扶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与全盟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总体目标是五年内(2013年—2017年)全盟农村牧区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牧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实现农村牧区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牧区残疾人且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牧区残疾人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

二、主要任务

1、扶持2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生活状况显著改善。

2、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牧区残疾人。农村牧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牧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3、普遍开展农村牧区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力争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4、农村牧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并逐步提高巩固率;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农村牧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教育水平,基本消除农村牧区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5、农村牧区残疾人稳定就业人数达到13000名以上,收入稳定增加。到2017年,为9000名农村牧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促使广大残疾人生产经营和就业收入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6、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开展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帮助1500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7、初步建立起农村牧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农村牧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现较快发展。促进农村牧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托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8、农村牧区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得到发展。农村牧区残疾人普遍享有无障碍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各项政策

在全盟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口调查,摸清底数,建档立卡,并录入中国残联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各项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和扶贫开发政策,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普遍纳入农村牧区社会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人群。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盟关于帮扶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保障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特别保障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适当提高特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并实施居家无障碍改造。加强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救助,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项目,对2万特别困难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依托“阳光家园计划”,逐步建立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县探索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帮助有发展生产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选择合适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有效服务。

(三)加大投入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继续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生产和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扶持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大金融支持。继续安排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提高贴息额度,加大贷款投放,发挥贷款效益。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发展针对贫困残疾人户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三是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作用。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通过扶持相关项目、能人大户、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

(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1.按照行署就业整体规划,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培训普惠政策中,并在政策实施时优先照顾残疾人。对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劳动监察,对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进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2.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公益岗位。将乡镇、街道、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岗位。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购买50名左右公益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盟级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争取专项扶贫贷款,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

3.将残疾人扶贫列入全盟扶贫整体规划,将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到村到户的扶贫项目范围,由扶贫办与残联共同统计,效果专项评估。扶贫政策优先向残疾人倾斜。残联协调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对农村牧区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提供专项资金进行贴息。出台专项政策,扶持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继续实施“一助一”结对帮扶贫困残疾人活动及盟委组织部实施的“联一带三”活动和自治区残联开展的“走千村、访万户户、摸实情、送温暖”活动,并认真落实各项扶残助残政策和项目。

4.加强扶贫基地建设。扶持一批自治区级和盟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帮助贫困残疾人稳定增收。依托国家实施的“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阳光大棚”助残等项目,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提高收入。

5.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就业创业。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加大《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力度,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鼓励农村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选取符合农村牧区实际,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引导扶持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维修、商贸、民族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扶持一批农村牧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及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牧产业龙头企业。  

(五)提供全方位服务

优先保障农村牧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个性化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结合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残疾人文化知识学习和扫盲工作,鼓励、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大投入,引导组织农村牧区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健康意识,使健身活动逐步融入农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网络的工作职能,为农村牧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旗县市(区)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扶贫工作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明确部门职责并抓好落实。要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实行盟负总责、旗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要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扶贫工作规划同步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落实残疾人扶贫和救助政策,改善基本生活状况。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农牧业部门要将支农惠农、支牧惠牧政策优先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建部门要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与农村牧区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结合起来,资金捆绑使用,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劳动就业部门要优先安置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创业。人民银行要指导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信贷,创新产品,简化手续,提供无障碍服务;优先为从事种植、养殖和民族手工艺加工的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基地及残疾人家庭提供信贷支持。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用

各旗县市(区)残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旗县级残疾人就业扶贫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依托基层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牧区经济合作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完善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四)做好统计监测绩效评估

将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列入扶贫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动态监测。在规划执行期中和期末,开展全面考核与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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