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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10-08-27 09:00:00
〖发布日期:2010-08-2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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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党发〔20096

 

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中共锡盟委

              锡盟行署

              2009714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去年3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对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指导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2009224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就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促进全盟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正确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明确目标任务

(一)我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 我盟有6.2万残疾人,涉及19.23万家庭人口。盟委、行署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锡林郭勒盟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实施以来,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进步。但是,我盟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任务。 促进我盟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制定、完善和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突破口,以加强农村牧区和城镇基层残疾人工作为切入点,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到2020年,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家庭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一)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关于残疾人医疗保障的有关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符合我盟实际的有效办法。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重点救助对象。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有残存听力儿童的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农村牧区基本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农村牧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中一、二级残疾人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症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政府再给予20%的特殊救助。积极争取并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需进行抢救性人工耳蜗制作治疗的儿童,财政、民政、卫生部门要实施集中救助。

   (二)完善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制定我盟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完善残疾儿童抢救治疗和康复补贴政策,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给予救助或补贴。加强对康复知识、康复理念宣传,大力推行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活动,全面抓好康复示范社区建设,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加快康复服务机构建设,盟残疾人康复中心建成覆盖全盟的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嘎查村卫生室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康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以旗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盟财政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投办法对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较好的地区予以支持。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保障中,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进入低保范围的城乡残疾人应保尽保。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享受最高档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每人再给予300元的救助。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把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发改、财政、建设、民政、扶贫、农牧业、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加大改造力度。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并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先及优惠照顾条件,切实把无房、危房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制定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在自治区确定的贫困人口收入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元划定贫困残疾人最低收入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扶贫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充分发挥扶贫基地示范、培训、扶持的一体化功能。

(四)提高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障比例。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探索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有效途径,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用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当补贴城镇居民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和落实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完善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和动员社会捐赠。盟、旗县市区两级按照每年不低于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 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助特困残疾学生,逐步提高贫困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标准,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并免除住宿费。制定并完善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以及直接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手语翻译等人员享受特教津贴,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制度,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对取得毕业证的残疾人学员全额补助学费。积极争取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继续做好锡林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工作。建立盟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完善大中专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鼓励和支持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开设特殊教育专业。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 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专产专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购买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工场,拓宽残疾人就业岗位。认真做好全盟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每年至少对千名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农牧业适用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认真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盟、旗县市区两级人才资源劳动力市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制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足额征收。

   (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残疾人总数15%以上的目标。盟、旗县市区两级每年要划出15%的体育彩票本级留成部分用于残疾人体育健身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培训基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区(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及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依托社区和福利院、敬老院、盟精神病院及盟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逐步为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建设面积和功能未达到相关要求、影响到为残疾人服务的旗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实施改扩建,基本形成覆盖全盟各旗县市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

(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牧区要大力推行无障碍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锡林郭勒电视台新闻节目要加配手语,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大型市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六)加强残疾预防。 认真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前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大骨关节防治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残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盟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二)形成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把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评定标准,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助一”结对帮扶特困残疾人活动,每年使千户以上贫困残疾人家庭得到稳定、有效帮扶。财政、民政、卫生、教育、发改、扶贫、劳动保障、科技、农牧业等部门要在残疾人事业资金、项目以及残疾人就业、就医、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组织部门要在残疾人组织网络建设工作上加强指导。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教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民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专门协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完善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苏木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 (兼)职理事长;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和嘎查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使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残联班子要适当配备残疾人干部。盟、旗县市区残联要组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探索活跃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认真解决专门协会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各级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征求上级残联意见。关心、重视残联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和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主题词: 残疾人事业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锡盟委办公厅秘书处 2009714日印发

                     共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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