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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08-26 09:41:00
〖发布日期:2010-08-2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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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党发20096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2月2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指导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加快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明确目标任务

(一)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区有152.5万残疾人,涉及470万家庭人口。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滞后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任务。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突破口,以加强农村牧区和城镇基层残疾人工作为切入点,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到2020年,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家庭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三)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实施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农村牧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

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四)完善康复服务保障措施。按照到2015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加强对康复知识、康复理念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大力推行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认真抓好国家级、自治区级康复示范社区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制定我区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完善残疾儿童抢救治疗和康复补贴政策,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给予救助或补贴,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加快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康复科,开展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康复服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以盟市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落实投入经费,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自治区拿出一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投办法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予以支持。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五)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进入低保范围的城乡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享受最高档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再给予适当救助。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通过政府和社会多渠道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的重点内容,由财政、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对全区残疾人危房改造做出具体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加大改造力度。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适当提高符合廉租住房和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残疾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六)大幅度提高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障比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完善和落实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七)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完善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和动员社会捐赠。自治区、盟市、旗县每年按照不低于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普及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免除住宿费。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助特困残疾学生。逐步提高贫困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标准。

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新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快改善办学条件。各盟市要积极建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减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学费。积极发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内蒙古学院,创造条件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对取得毕业证的残疾学员学费给予全额补助。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发挥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作用,提高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制定并完善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建立健全助学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九)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享有与其它人员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残疾人。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购买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由残联会同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岗位,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全区每年至少对万名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认真做好全区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认真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并纳入失业登记统计范围。各级人才资源劳动力市场要向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

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把残疾人脱贫致富纳入农村牧区小康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的项目单列、资金单独统计,效果专项评估。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牧区低收入和绝对贫困残疾人纳入整体扶贫开发和“整村推进”扶持范围,保证各级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开展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扶贫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充分发挥扶贫基地示范、培训、扶持一体化的功能。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制度。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足额征收。加大征收力度,实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规定,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深入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和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残疾人总数15%的目标。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对为残疾人群众体育开展及重大赛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培训基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区(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十一)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和完善自治区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牧区要大力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盟市、旗县(市区)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盟市以上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大型市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学习借鉴建设“阳光之家”、“温馨家园”经验,加快推进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依托社区和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开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公共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确定的任务,建设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就业综合服务中心。新建11个盟市级、29个县级市(市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对建设面积和功能未达到《规划》要求、影响到为残疾人服务的72个旗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实施改扩建。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盟市、旗县(市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

(十四)加强残疾预防。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机制。认真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前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大骨关节防治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团结互助意识,切实理解残疾人,处处尊重残疾人,热情关心残疾人,倾力帮助残疾人,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个残疾人的心灵。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把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评定标准。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六)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七)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残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城镇基层和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十八)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自治区、盟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旗县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苏木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兼)职理事长;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和嘎查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旗县以上残联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探索活跃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认真解决专门协会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专门协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十九)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关心、重视残联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十)协调统筹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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